移民局再次明确有“双重意图”的临时签证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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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意图的界定:当申请人提交旅游签、学签或工签申请的同时,已经或可能申请加拿大永居身份,该申请人则被视为有双重意图。
申请人最初以临时居民身份入境并希望最终能获得永居且得以长期留在加拿大(即双重意图)的情况是合理合法的。
加拿大众多以辅助拥有核心技术和工作经验的临时居民成为PR为初衷的移民项目都促进了本国经济发展。典型的例子有:农业食品试点项目 (AFP)、看护人试点项目(Caregiver Pilot)和快速通道项目中的加拿大经验类(Canadian Experience Class)。移民局也逐渐意识到,众多申请人的双重意图并非相互矛盾,而是合理互补的。
在未来可能获得永居身份的申请人仍须严格遵守临时签证的各项规定,在加境内时间不能超过允许的逗留期限。
双重意图的评估标准
审核官需相信申请人会真实的履行作为临时居民的义务,也就是说该申请人会根据IRCC的要求,在其授权逗留期结束时离开加拿大。在评估申请人的诚信度时,审核官必须审查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向不诚实的申请人做出拒签的决定也须由申请人的具体信息作为支撑。
在评估临时居留申请时,审核官会考虑:申请人将在加拿大停留的时间、支付方式、与母国的义务和联系、逗留的目的和背景、申请文件和信息的可信度、过去是否遵守适用于临时居民的要求以及生物识别信息共享中可用的信息。对有双重意图的申请人的评估标准与其他临时签证申请人相同。每个申请人都应得到完善且程序公平的独立评估。
每个申请人都有权得到公平公正的审核。法院也已经明确表示审核官须不带偏见地看待每个申请人。审核官不应在案件还未审理时就先入为主地决定一个案件,更不能带有偏见态度。审核官直接认为正在申请、申请过或可能申请永居的人一定有超期滞留在加拿大的意图就是一种偏见。
申请人有权知晓并在程序公平的要求下被给予公平的机会做出回应。审核官可根据之前或同时进行中的其他申请信息推断申请人是否有到期离境的意愿。
配偶和伴侣
审核官应考虑夫妻担保团聚案件中外籍人士的个人情况。例如:担保申请是否已获批准、永居申请是否将要获批、申请人与母国的关系和申请人在加拿大未能取得身份后的风险(无法工作、无法学习、无法获得医疗保健、被驱逐出境)等因素。
临时签证申请通常不要求申请人详细解释其来访意图。但是,审核官可以根据外籍人士提供的信息来决定是否发放临时签证。例如:此人过去是否遵守移民局规定等因素。若该申请人没有相关记录,则应被视为中立的情况,不能作为拒签或过签的理由。如果配偶或伴侣成功使审核官相信申请人很可能会在规定时间内离境,则应当签发临时签证(TRV)。
父母和祖父母
移民局鼓励审核官们向父母和祖父母签发临时签证(包括多次往返签证),并指出,审理时应考量申请人正在申请永居身份、申请人仅希望访问而非永久居住在加拿大等因素。
申请人有成为永久居民的意图并不排除她成为临时居民的意图。如果父母或祖父母打算最终成为永久居民,并且能说服审核官,他们将在授权逗留期限结束时离境,审核人员通常会签发临时签证或超级签证。
临时居民到永久居民计划
IRCC 与各省和地区政府合作,制定了各种途径有意鼓励和帮助临时居民获得永居身份,得以进一步成为加拿大公民。有些经济类移民项目针对有加拿大工作或学习经验的申请人设计,而其他项目则为有加拿大工作或学习经验的申请人提供额外加分。
加拿大积极向外籍人士推广这类计划,因为加拿大的工作经验是决定申请人能否成功定居的有力指标。对于学签申请人,签证审核官们应考虑到加拿大政府正积极向留学生推广学习-工作-永居的途径,并鼓励学生们表达移民加拿大的意向。由于加拿大政府传递的信息和广告,许多学签申请人会合理地认为,在申请中强调未来想要留在加拿大的意愿可以增加过签率。
拒签标准
根据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A22(2)条规定,申请人有双重意图是合法的,其本身并不是临时签证的拒签理由。若审核官认为,无论其正在审批或将要审批的PR申请结果如何,此人都会在其临时签证授权逗留结束时离开加拿大,则可批准其临时签证申请。
在审理具有双重意图的案件时,审核官应该根据A22(2)条的规定合理评判和变通,并在案件管理中清晰地给出拒签理由。如果审核官在做决策的过程中考虑到了双重意图,应该在处理过程中明确提及并解释为什么不认为该申请人会在授权逗留期限结束时离境。
如果审核官考虑各方面因素后认为申请人会遵守临时居民的相关规定,那么双重意图就成立了;反之,则应根据临时签证的相关规定给出拒签信,并在案件管理系统中说明该申请人未能说明其真实临时居住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