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推荐信没写好导致技术移民申请被拒?

案例分析–推荐信没写好导致技术移民申请被拒?

加拿大联邦技术移民(Federal Skilled Worker)是加拿大政府为丰富本国人才库而针对全世界的技术和专业人才开放的移民类别。

2019年,有超过5万8千名的外国人才及其家庭成员顺利成为永久居民。

作为快速通道项目中的主流类别,加拿大政府承诺6个月内完成审理,而要实现这一承诺的利器就是对于不完整的材料直接退件或是拒签。

常见的退件或是拒签原因有:

  1. 材料不全,例如缺少出生公证,结婚证公证
  2. 申请表格错误,例如最新的安省雇主担保移民中,安省移民部就要求提交最新的雇主信息表,未按要求的申请将会被退料
  3. 意向居住地错误,例如申请联邦技术移民或是经验类移民,却填写有意向在蒙特利尔居住
  4. 无犯罪记录,例如递交的中国无犯罪已过期,通常会被退件
  5. 文件内容不匹配,例如前雇主或现雇主的工作推荐信与移民申请申报的职业代码内容不符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案例就是这样一位客户。

背景:

E女士来自尼尔利亚,职业是注册会计师同时也是注册会计协会成员,本人拥有贝宁大学的银行和金融学士学位。2014年8月起,在尼尔利亚从事会计工作。

2018年6月,E女士通过加拿大联邦快速通道技术移民类别提交永久居留申请。

2019年4月,E女士移民申请被拒。

根据法院文件显示,移民官在拒签信上原因写着是不满意申请人具有其申报的职业代码为NOC 1111所要求的工作经验,或是其履行了该职业的主要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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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拒签结果后,E女士向加国联邦法庭提出司法审查,理由有三:

  1. E女士认为移民官没有给与其公平参与的机会,使其没有进一步解释自己情况的机会以回答移民官所质疑的问题;
  2. E女士认为移民官持有一定的偏见
  3. E女士认为移民官对于否定其工作经验不属于申报的职业NOC1111这一决定上有错误判断

E女士认为移民官在质疑其没有NOC1111的工作经验时,没有给她机会去进一步解释或提交更多证据,违反了其人权,并且E女士认为移民官在做出这一决定是没有明显的理由,这一点是出于对其有偏见,这一判决经不起任何合理的审查。

E女士认为移民官无理的忽视了她所提交的工作证明,包括前雇主和现雇主提供的工作证明信,其本人的简历,并且简历中有列举出她过往的工作经历和主要职责,故而E女士认为这些资料充分证明了其过往经历与申报的职业类别匹配。

E女士认为移民官对于其提交的大部分文件没有给与应有的重视,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去消除对文件中的疑虑之处,由于雇主信中已包含雇主的联系方式,因而E女士认为移民官在做出判决之前应该先联系其雇主,获得更多信息再做决定。

对此,被诉人认为移民官进行了合理的分析并得出结论,申请人没有从其雇主那里获得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履行了NOC 1111中所述的职责。因此,问题在于申请人没有提交有说服力的文件而不是其可信度的问题,而且被诉律师认为该官员在审理E女士的申请中没有忽视任何证明文件,因而也不存在对其存有偏见的问题,故而,该司法审核申请应予驳回。

本案的关键之处就在于,E女士所提交的雇主信只是简单的强调了其工作头衔和称谓以及在工作职责上泛泛的涉及到NOC1111中的几个词,而忽视了最主要的是其工作内容需要结合其个人实际情况并大部分涵盖加拿大职业列表中NOC1111列举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职责。

由于加拿大法律是基本法,每个法庭案例的结果都自动成为了法规的内容,由于法规不可能预见所有情况,因此大家对法规中的用词会有不同理解,进而会上诉到联邦法庭去解决分歧和争议,由此产生的判决就成为该争议论点的权威依据,成为法规内容,之后遇到类似的问题,就以此为据,但这不是绝对的,之后的法官针对类似情况也有可能做出不同结束。

此案的联邦法官同样引用了之前类似案例及判决结果作为依据,驳回其司法审核申请。

一般情况下,只有证实签证官或移民官在判定确有错误时,司法审查才有可能胜诉,反之,如果拒绝的理由很清楚,没有违反法规的地方,则上诉获胜的可能性不大。本案既是如此,在证明工作经验方面,申请人有义务提供足够有说服力的文件,证明其工作经历与申报的职业一致,而且不能是泛泛而谈,需要的是准确,完整的一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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