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加拿大学签被拒如何通过司法复核获得翻案机会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加拿大学签被拒如何通过司法复核获得翻案机会

/案例分析/

加拿大联邦法院最近裁决了一例学签拒签的案子,案例中申请人成功获得司法审查机会,并且获得学签申请重新审核的机会。

如果认为学签拒签结果不合理,这个案例或许可以给你带来一些新的思路。


案例背景

索尔马兹·拉赫马提女士,伊朗人,已婚,拥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她和她的家人都持有有效临时居民签证(TRV)。在获得了加拿大西部大学(UCW)的工商管理硕士(MBA)课程录取通知书后,她于2020年递交了学签申请;这次,她将独自前往加拿大留学,她的家人均不会陪同她前往加拿大。

然而,签证官认为她不会在签证到期后回国,以她在加拿大和伊朗的家庭关系访问目的为由于2020年10月7日拒绝了她的申请。

在申请学签之前,拉赫马提女士已经在伊朗的Shomal大学完成了UCW工商管理硕士课程的9个学分的基础课程,为加拿大的学习打下了基础。拉赫马提女士还拥有环境工程学硕士学位,自2010年以来一直受雇于一家石油公司,并打算在加拿大完成学业后回到伊朗的同一单位担任管理职位。她和她的先生同时也是另一家伊朗公司的股东,她先生在这家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  

拉赫马提女士对于签证官给出的拒签结果提出了质疑,她认为签证官的拒签理由并不合理,而且强调签证官隐瞒了有可信度的调查结果,也没有向她提供对这些调查结果做出回应的机会,从而侵犯了她享有程序公正的权利

因此,拉赫马提女士对于签证处理结果寻求司法复核。 


案例分析

1 程序公正

拉赫马提女士认为,签证官基于隐瞒的有可信度的考虑而拒绝她的学签申请,却没有通知她这些调查结果,也没有给与她回应的机会的行为是不公平的。  

拉赫马提女士和签证官双方都同意对程序公正性问题进行有效审查以确保结果的正确性。法院须评估签证官的程序是否公正和公平,考虑的重点是拉赫马提女士的实质性权利和拒签给她带来的后果。  

法官观点:

签证官并不是基于隐瞒的有可信性的考虑拒绝了学签申请,也没有责任将疑虑告知申请人并给他们解释的机会。

  1. 学签或工签的申请人的确有权让他们的申请通过公正的程序进行评估;然而,签证官无须将直接源自法律或相关要求而产生的质疑通知于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就该疑虑进行解释的机会。申请人有责任提供所有必要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申请,而签证官则没有责任寻求相关材料。  
  2. 拉赫马提女士认为签证官可能依赖了外部信息,但法官并没有发现这种可能性。
  3. 拉赫马提女士认为她的申请很完整,并且完全可以支持她获得MBA学位以推进她的职业生涯的计划,但这并不证明签证官一定有信誉方面的质疑,且不相信她申请中的解释。

2 拒签决定合理吗?  

拉赫马提女士认为签证官的决定是不合理的。她的观点是:签证官没有就拒签这一决定给出合理的解释,而只是进行了推测和假设。  

签证官的决定应得到最高法院的高度尊重。签证官的决定可能很简短,但做出的决定需要建立在内部连贯和合理的分析之上,且它与约束决策者的事实和法律有关。最高法院强调,合理决定由两个部分组成:决策者的推理过程和结果。给出的理由必须反映出分析的逻辑链,并能清楚地解释结果。根据最高法院对透明度和可理解性的要求,签证官必须解释为什么申请人不符合导致拒签结果的要求。  

签证官在全球申请管理系统GCMS记录中列明了拒签理由,包括以下段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作和教育经历信息,我注意到,计划在UCW学习工商管理硕士课程对她的职业发展来说似乎并不合理。从之前的学习/工作经历中可以看到,申请人之前已经获得了环境工程硕士学位,几乎没有迹象显示该学习计划对申请人的学习/职业规划是有逻辑性的发展。申请人的学习课程从研究方面来说似乎也没有逻辑性,也不像是于过去学历相关的研究领域。因此,权衡各种可能性,我不认为申请人会仅作为一个学生,在授权逗留期限结束时离开加拿大。申请拒绝。”

在拒签信中,签证官陈述:拉赫马提女士不会在签证到期后离开加拿大,并列出了两个理由:一、签证官对申请人在加拿大和居住国的家庭关系表示质疑。二、签证官质疑申请人访问加拿大的目的。

法官观点:

签证官的决定缺乏连贯的分析,无法将申请人提交的用以支持申请的信息和文件与签证官的结论(即申请人不会在允许停留时间结束时离开加拿大)联系起来。

  1. 关于第一个拒签理由,签证官的GCMS记录里并未提到相关说明,拒签理由也没有任何参考依据。根据申请信息可知,拉赫马提女士在伊朗有较强的家庭关系,而在加拿大却没有家庭成员或其他关系,且在她学习期间,她的亲属不会陪同前往加拿大。法官认为,签证官将申请人在加拿大的家庭关系作为拒签理由是一个重大和可审查的错误,这个理由既不清楚也不合理。  
  2. 关于第二个拒签理由,拉赫马提女士强调她持有有效期至2023年1月11日的多次入境TRV,她认为签证官不合理地忽视了她的这方面的证据,以及她不需要学签就可以入境加拿大的事实。根据过去评估TRV和学签申请的相关性的案例(案例中签证官认为持有有效TRV的申请人申请学签是想要在加拿大长期居留,法官认为这种判断毫无逻辑性,申请人如果想要在加拿大定居,完全无需申请学签。),此案签证官虽然没有得出申请人寻求在加拿大永久定居的结论,但确实质疑她访问的目的。法官认为在决定中没有提及申请人TRV的影响,是一个重大的疏忽,破坏了决定的逻辑性。
  3. 拉赫马提女士质疑签证官认为她学习MBA对于职业规划不合理的结论,并要求法院重新考虑学签申请中提交的证据;她表示,她是一名HSE专家,在伊朗一家大型石油公司工作,并参加了许多管理相关课程。法官认为,签证官的GCMS记录解释了他的质疑,与拉赫马提女士在申请中提供的证据并不矛盾。签证官认为拉赫马提女士在申请中对她的教育和就业情况的描述不充分,法官对此没有异议。签证官提到:“从之前的学习/工作经历中,几乎没有迹象显示该学习计划对申请人的学习/职业规划是有逻辑性的发展。” 法官也认同签证官的这个判断,认为拉赫马提女士提供的雇佣信中只注明她被雇佣并获得一定的工资。他认为,签证官的理由回应了主要问题之一,即MBA学习计划的可行性和申请人申请学签的目的,但可以接受司法复核。 
  4. 拉赫马提女士还质疑签证官没有提到她的其他材料证据,包括支付学费、为同意雇主工作了11年的事实、以及和她的先生在一家伊朗公司做股东。法官认为不在GCMS记录提及这些信息不算较大的遗漏问题。签证官不需要评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每个方面,且在关注申请材料方面没有出现可审查的错误。  

法庭判决

签证官的程序是公正的,拒签决定并非基于可信度调查结果,但拒签决定并不合理,在关于申请人在加拿大的关系的决定中缺乏逻辑分析,且没有考虑到申请人的有效TRV,使得拒签决定不透明、不可理解。

基于这些原因,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判定,允许申请司法复核,且该学签申请将提交给另一位签证官重新处理。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必须切记在提交申请时,需要考虑方方面面,要把所有必要的材料都提供,不能指望签证官给予补充材料或解释说明的机会。

另外,如果签证官没有给出合理的拒签理由,申请人完全可以寻求司法复核的途径,获得二次审理签证申请的机会。签证官的判决并非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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